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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酒后驾驶现状及影响分析的相关研究
更新时间: 2009-6-18   来源:   点击数: 1680

我国酒后驾驶现状及影响分析的相关研究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赵卫兴  高 岩  陈鹰

【摘要】本文对我国酒后驾驶的现状、酒后驾驶的危害及影响因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关键词】酒后驾驶  现状  影响  措施

1.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

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见图1);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见图2),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见图3)。

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2.影响分析

影响酒后驾驶的因素很多,除了酒精本身会对人们的驾驶行为产生严重的影响外,相应的法律法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法规的执行以及人们的认识等都会对酒后驾驶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

2.1 酒精影响驾驶能力

从某中意义上讲,酒精是一种麻醉剂,进入人体血液后,人的中枢神经活动随之迟钝,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与正常的驾驶人相比,酒后驾驶人的中枢神经活动迟钝,视力减弱,思考判断能力降低,四肢动作缓慢,失去正常的应变能力,不能及时掌握道路上的瞬间变化,甚至会出现视觉和听觉的虚幻,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以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较多。

酒后驾驶,既能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同时也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人们在喝酒过后,对驾驶车辆有两项很重要的影响:(一)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二)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当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若是车速达到100km/h,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米,后果相当的危险。

国外相关研究指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2mg/L(国内判断酒后驾驶的标准)时,人们的思想会放松,紧张感会下降(开车时必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1.5倍;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4mg/L时,将使其复杂技巧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概率为未饮酒时的2倍;当血液酒精浓度达0.08mg/L(国内判断醉酒驾驶的标准)以上,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急剧上降,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5倍(如图4)。

从图5我们可以看出,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随驾驶人血液酒精浓度达到0.08mg/l后显著上升,但在0.15mg/l左右达到高峰后又逐渐下降,这是因为人们在醉酒后,大多数人出现行为障碍或意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而放弃驾驶的缘故。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饮酒后,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2、饮酒后,其判断力下降,在避让运动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3、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自信,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止不住增大,易开“英雄车”、“斗气车”;4、醉酒后,其道路行驶状态恶化,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它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是相当严重。5、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大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有突然情况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2.2法规的影响

2.2.1我国的相关法规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对于如何处罚饮酒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表 1 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

对象

临界值(mg/100ml)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

20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

80

我国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见表1)

相关法规与标准的建立,解决了以前惩治酒后驾驶无统一法规可依,各地只能依靠地方性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的现象,导致各地标准不一,严重影响了对酒后驾驶的查处。

2.2.2国外的相关法规

目前,欧洲各国普遍把机动车成年驾驶人的BAC上限规定为0.05%。德国《刑法》规定:饮酒或使用其它麻醉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道路交通法》规定:血液酒精浓度达0.05%(50mg/100ml)以上仍驾车者,处5000马克以下罚款。

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酒醉驾驶者,处二年以下徒刑或十万元以下罚金。带有酒气驾驶者,处三个月以下徒刑或五万元以下罚金。醉酒驾驶二次以上的,将被判处六个月徒刑。

新加坡《道路交通法》规定:任何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能正确控制车辆而驾驶或意图驾驶机动车辆者,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再犯或连续犯者,处十二个月以下徒刑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

美国各州自行规定BAC上限(0.08%-0.10%不等),洛杉矶对酒后驾驶者,除罚款外,还要花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一旦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如不安装,将剥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加拿大对醉酒驾驶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六个月,造成人身伤亡的,监禁十四年。

另外,许多国家欧洲国家和美国的许多州都规定,21岁以下的驾驶者(16~21)或新近获得驾驶证的驾驶人,BAC不能超于0.01%,21岁以上则不能超过0.08%

在美国,科学家们研究发现,在BAC上限较低的州,酒精相关性车祸降低7%;对年轻或新驾驶人作出严格规定的州,年轻或新驾驶人发生车祸的概率降低4%-24%。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法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笔者曾经随机对123名群众做过调查(如图6),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超过半数的群众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惩罚酒后驾驶的力度“很好”,但仍有近35%的群众认为还是“太轻了”。

2.3文化的影响

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是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还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得交通事故也呈增加趋势。笔者曾随机对184位群众和107位驾驶人分别就“您对酒后驾驶的看法?”和“您有没有尝试过酒后驾驶?”进行问卷调查(如图7、图8)。从图7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群众还是能够意识到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但我们从图8中也可以看出,“经常喝了酒开车”和“偶尔喝了酒开车”的驾驶人竟占调查驾驶人总数的一半还多,说明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是很淡薄,侥幸心理相当严重,也说明了提高人们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4生活习惯的影响

从9图中,我们可以看出,酒后驾驶肇事死亡事故起数从凌晨开始一直下降,在清晨6-7时达到最低,在上午也一直维持在较低的状态,然后在午饭后出现一峰值,在晚饭后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由于现代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工作和应酬的需要,人们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 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

3.酒后驾驶测试

判断是否酒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但是,在违法处理或者公路交通例行检查中,现场抽取血液往往是不现实的,而送到医院再抽取血液却会因为路上花去的时间使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与在现场时有所不同。

但一个人的喝酒后,我们会闻到他呼气中的酒味,这是因为,酒精不需要通过消化或化学变化,而是经嘴、胃、小肠等器官直接吸收到血管中。当血液流经肺部的时候,一定数目的酒精分子将越过肺泡的隔膜进入肺腔,并会随人们的呼吸呼出。研究结果表明,肺部气体的酒精的浓度直接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相关,如果被测者深吸气后以中等力度呼气达三秒钟以上,这时呼出的气就是从肺腔深处出来的气体,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比率为2200:1(也即所谓的分配系数),即2200ml的呼出气体与1ml血液的酒精含量相同。

因此,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最简单可行的方法是现场检测驾驶人员呼气中的酒精含量。目前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以确定被测量者是否是酒后驾驶。

酒精呼气测试仪能够提供BAC的客观证据,已经成为最有效的执法工具。澳大利亚的3个州在所属地区加强随机呼气测试,每年有1/3~3/4的驾驶人接受测试,使酒精相关性车祸死亡人数下降了36%~42%。而在我国,由于标准施行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很多地方都还没有配备必要的酒精呼气测试仪,或即使有配备,但使用也不是很多,并且,国内缺乏必要的酒精呼气测试仪校准和检定装置,仪器的漂移比较大,使用的准确性、权威性均受到质疑,因此,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加强酒精呼气测试仪的使用和校准,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4.喝多少酒可以合法驾驶

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为饮酒驾驶。也就是说,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但到底喝多少为合法呢?

血液酒精浓度与体重成反比。例如,体重为50公斤甲与70公斤的乙饮用相同的酒精饮料,甲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一定较高。因为,人体内所含的水约占人体质量的70%,而酒精完全溶解于人体的水中。以一个70公斤人体为例,70×0.7=49,49×20mg/100ml/0.8=12.3 ml,即在合法范围内,只能饮用含有12.3ml纯酒精的饮料,

一般啤酒的酒精浓度是5%左右,普通瓶装啤酒为600ml,即含有30ml的纯酒精,所以啤酒可以喝约250ml(2/5瓶),也就是一杯而已;一般白酒的酒精浓度是50%左右,红酒(包括葡萄酒、黄酒等)的酒精浓度通常是12%左右,所以喝白酒可以喝25ml,也即半两;红酒可以喝100ml,也即2两左右。如果超过上述还继续开车的话,就是酒后驾驶;如果喝白酒超过2两,喝红酒超过8两,喝啤酒超过3瓶,就是醉酒驾驶了。

当然,以上的是纯基于体重的理论值,其实,影响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个体差异、体温、性别、年龄、人体脂肪含量、是否经常饮酒等都有关系。

5.治理措施

5.1加强宣传,提高驾驶人的自我防范意识

采取讲解事故案例、散发宣传资料、办理违法驾驶人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告诫驾驶人切实提高交通法规观念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努力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抓好源头场所的管控,在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张贴严禁酒后驾驶的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教育驾驶人遵章守法,坚决与酒后驾驶行为决裂。在道路两侧设立“酒后驾车、生命打折”、“拒酒千里外,安全万里行”、“醉在酒中、毁在杯中”等内容的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

5.2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

加强对酒后驾驶人的管理查纠力度,特别对刚刚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要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问题,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人员,一律从严处罚,高限处罚,严厉打击。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清醒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教育和罚款后即放行。对酒后驾驶行为,应区分是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狠狠打击酒后驾驶违法的嚣张气焰,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5.3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

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对酒后驾驶人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执勤民警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并正确使用,上路随身携带,对嫌疑驾驶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不仅能够使人心服口服,而且能够大大增强民警查纠酒后驾驶行为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在澳大利亚,自1993年以来,呼气随机测试装置的使用已使与酒精相关的交通事故的死亡数下降了约40%,通过广泛宣传,民众对随机呼气测试的支持日益高涨。

5.4分析掌握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的不同管理处罚办法和先进工作经验,如:酒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的设立;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我国是一个饮酒消费大国,同时国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普遍淡薄,预防和制止酒后驾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1、《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

2、GB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200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04年度

4、《道路交通伤害预防世界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  2004年

5、《赴境外考察报告汇编》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04年

【 赵卫兴 高 岩 陈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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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